每位租户必须保留充分且完整的记录,以支持其在报告月份 6 月2012之前向 DMV 提交的租赁纳税申报表。记录必须支持租户应承担的税额和租金。
从报告月份 7 月2012开始,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交租赁税申报表。
记录保留
租赁公司必须保存在联邦内租赁的机动车的四年记录(当年加上前三年)。即使公司被出售、搬迁或停业,也必须保留这些记录。
这些租赁税申报表和记录必须在上述记录维护时间段内可供审计或调查。
税务部联系方式
- 电话:租赁税务部门,地址:( 804 ) 404 - 4180 (仅限听障人士804 - 367 - 8329 )
- 电子邮件:RentaltaxUnit@tax.virginia.gov